永辉超市百合过期一个月仍销售 消费者要求赔偿被拒

2016-06-23 15:45:45 编辑:老狗哥 关键词:永辉超市百合过期一个月仍销售

6月20日,王先生在永辉超市购买了一袋百合,可还没开封就已经发现百合已经腐烂,之后发现这袋百合在购买时就已经过期1个月零3天。随后王先生要求超市给予相应赔偿时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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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王先生在永辉超市垡头店购买了一袋鲜百合,售价为19.96,可拿回家后发现还没开封就已经腐烂了。随后记者看到了王先生购买的这袋百合,发现包装上写明保质期为45天,而封口处的标签将生产日期遮挡住,不过可以透过背面看出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2日。

也就是说,保质期是到5月17日,王先生购物小票显示当日为6月20日,也就说,在购买当时百合已过期了1个月零3天。记者还发现,虽然鲜百合是真空包装的,但透过塑料包装来看,里面的百合已经出现了腐烂,并出现多处霉斑。

王先生称,自己曾去找过超市,但超市拒绝按照《食品安全阀》给予相应赔偿。近日,记者跟同王先生再次来到超市,但客服却以“负责人不在”为由拒绝采访。随后记者留下了联系方式离开,当日便接到值班王店长的电话,对方表示自己对此事已经了解,但他认为这些百合是昌平小汤山的厂家直接配送并由厂家促销员销售的,超市并没有负责。所以事后应该由厂家赔偿。不过王店长也承认,问题商品毕竟是在永辉购买的,超市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会积极协调厂家给王先生解决问题。

律师认为,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而案例中,永辉超市负责人有明显推卸责任行为,所以建议消费者将此事举报给食药监部门,来维护消费者的权利。